2008年7月12日 星期六
你長大了
2007年9月19日 星期三
2007年8月15日 星期三
Twinkle or not?
今天,東昇老師講到價格(Price)及成本架構。那是我到本班後,比較熟悉的區塊。
最近二十年,拜資訊科技的進步與普及,台灣的整体優勢(競爭力)已經「提升」層級,台灣人(與政治顏色無涉)一定要花更多時間學習與吸收知識,否則就難在激烈競爭與快速變遷的環境中「活出品味與品質」來,看到年輕的同學孜孜學習的情形,一者以喜一則憂…….想太多了。言歸正傳:才幾天前
Twinkle這個team衝得最快,也跌得很重。這趟學習之旅的收穫,我們的也將收穫最大。還有二天(Fri.),李老師要檢視四個team第一回合的比賽。我們應該集全力迎頭趕上,我的看法是:
Twinkle是一個「整合行銷工作」(者)團隊,以協助「別人」就其既有之產品及所處大小環境,進行「資訊行銷企劃」,經過我們專業與創新(有用的創意)的「服務」,「別人」會花費小的賺得大的「價值」(營利事業大半就是指錢;非營利單位是指使命)。因此,我才上台請問老師,請他背書,以爭取時效。
第一:
那一家湯包館子,應該就是一個客戶。我們想以ABCDE(F電視廣告)六種方法,替館子賺更多的價值------就是「超之過急」(請看Twinkle的SWOT分析)的做法。因為:我們根本就沒對「上海點心飲食館子在台北的環境分析」就要別人投入一百多萬,幾乎零說服力。難怪大家有氣無力。
第二:
除了(a)湯包館子,我們還有(b)美國枕頭進口商,(c)選美協會((d)縣市政府)及(e)社區管委會。這已知的abcde五個「別人」在「資訊行銷企劃」方面都不如我們(或我們比他們行),才有需求,我們才能滿足他。市場的定義?!請八位Twinkle人把你自己對abcde可以做出的貢獻寫出來?在8/17上課前,丟到各自BLOG上。
第三:
在abcde五(人)身上,我認為只有e是適合我們「藉」以向李老師學習「行銷實務」與「專題製作」課程。我們將寫一套「套裝軟体」------專供台灣都會區社區管委會使用的「有用」的軟体。這一套「套裝軟体」是我們team的專題。其他四樣就做業務(SWOT上也提過)吧。
第四:
我們有緣聚在這裡,真好。我們不必出去找顧客;我們做我們TWINKLE的顧客。
我們請TWINKLE替我們做一個「專供台灣都會區社區管委會使用的」套裝軟体。TWINKLE當然要為這個軟体做行銷計劃。而且,因為它是資訊的,所以,更適合我們所學的課程。資訊、行銷、企劃工作者最好的磨練。
第五:[我一定出價購買,大家一起來「搶」購]
不管如何,這個Product(一是行銷;二是套裝軟体),我負責找人來買(最壞是我買下行銷部份當紀念品)。請老師帶我們做,所以我們孝敬15%給老師;致於,可能要專業人為我們做R&D的事,再設法、再研究。 Twinkle or not?
2007年7月26日 星期四
網路是言責豁免的天堂嗎?
從法律觀點談網路侮辱、誹謗與言論自由
作 者:tony 張 貼 於 07:57:25 7/30/02
張雅雯 / 工商時報 87年11月23日 三C世界版 數位生活與法律專欄
政大學生在網路BBS站校園版指稱教授「假藉分數評鑑權柄,驅使整班學生為趙教授個人的學術事業勞動…..」一案,經法院判決誹謗罪成立;而淡江大學學生上網批評校長是哈巴狗遭記過處分事件,更引發網路言論自由尺度何在的熱烈討論--究竟網路是不是言責豁免的天堂?
除了學生透過網路批評教授,還有選戰期間的網路黑函、將對方競選網站換上裸女圖,而商場上則是利用電子郵件與各類討論區,散布對手公司商譽不佳或產品出紕漏的小道消息,還有分手男友在網路上假冒前任女友名義留下電話從事應召、辱罵前任女友的情形更時有所聞;諸多案例一再發生,似乎讓人認為網路是個「可以隨便發表任何言論而不必負責任的園地」。
其實,網路侮辱、誹謗事件之所以一再發生,常因上網發表誹謗言論、從事侮辱行為者,自認為在網路上不論說什麼、做什麼,都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內,不應被加諸任何刑責;然而,從法律觀點來看,在網路討論區發表言論,與在報紙讀者投書欄發表文章,或拿著擴音器、站在肥皂箱於大街上抒發己見等行為相較,其受言論自由保障之程度、受現行法律規範的約束力,並無二致。因此,透過電子郵件或網路BBS站、新聞討論區誹謗他人,與透過傳統途徑誹謗,其違法性、法律評價皆相同,都一樣要考量行為人有無散佈於眾之意圖、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、散布者是否能證明其言論指稱之事為真實、事實是否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,是否公然地侮辱他人等等,以評斷其是否觸犯刑法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。
以假冒前任女友名義上網廣告應召為例,該男子將「應召消息」放在很多人都可以看到的BBS站,想藉由網路公告周知,即具有散佈於眾之意圖;其次,指稱女子從事應召對女性而言確有損聲譽;最後,該消息純屬捏造,此男子並無法證明前女友真的從事應召,故該名男子上網「復仇洩憤」的舉動觸犯了刑法誹謗罪。至於在網路上謾罵他人、詆譭對手公司聲譽、將對方嚴肅的網頁換上裸女圖等行為,雖無指稱具體事實誹謗,但仍屬於以言語、舉動侵害他人名譽而構成「侮辱」,加上在網路的效果是不特定多數人都可以共見共聞的,這樣的行為是刑法公然侮辱罪所禁止的。
網路科技的運用,讓每個網路族輕而易舉地成為「作家」,它方便快速、成本低廉、不受時空限制,且不乏網友閱讀甚或參與討論,縱使是異想天開,亦可暢所欲言;但自由不代表可以任意侵害他人權益,網路的言論自由不表示可以任意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,它仍然受到既有法律的約束,仍然適用刑法相關罪責,只有尊重他人權利的言論自由,才不會讓網路蒙上罪惡淵藪的惡名,才能讓網路環境繼續朝正面發展,也才能讓我們繼續享受網路所帶來言論思想自由化、多元化的豐碩果實。